个人初创业人士,相对来讲,在资金、社会关系、业务途径、经营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初创业人士在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经过详细的认知,尽可能选择比较适合我们的公司形式注册。下面,曼德企服对合适个人注册企业的几个种类进行简要介绍和优劣对比剖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尽管投资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却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公司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严格分开,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些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企业的劣势主要体目前:
一人公司设立门槛比较高;公司法规定,注册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限额10万元人民币,而且需要一次缴足;
投资人负税较重。公司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肯定条件下,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企业的股东假如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其优势主要体目前:
设立门槛低。没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需要,投资人仅需有申报的出资即可;
企业自由度大,营运管理灵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支配;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聘任管理或委推广托管理;
企业负税轻。个人独资企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企业所得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只须就个人投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企业,不可以以我们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一旦资不抵债,投资人应以我们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不可以偿还的债务,承担的风险较大,这是其劣势所在。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组成,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两种合伙企业的共性,就是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有其他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
企业信用度高。这来自于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作伙伴都有义务替企业偿还。企业的债权人有权需要合作伙伴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基于此,合伙企业容易筹备资金,如从银行得到贷款,或从供货商那里赊购产品;
飞速适应市场。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作伙伴之间彼此知道,相互信任,志同道合,可以集思广益,增强企业决策能力和营运管理能力,飞速适应市场,提升角逐能力;
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负税较轻,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致使合作伙伴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所以,投资人在筹备合伙创业时,必须要选择值得信任的、信誉卓著的合作伙伴。另外,合伙企业产权出售遭到非常大限制,不容易流动,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作伙伴出售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经其他合作伙伴全体赞同。这一规定,就注定了合作伙伴不可以进退自如。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股东一同出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容易见到、最很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主要有:
设立门槛低
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是3万元人民币;而且出资方法灵活,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场地、实物、常识产权与其他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对于初创业人士来讲,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自己所有些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以依法破产清算,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不能需要股东偿还,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企业的破产,没股东的破产;
股权出售相对自由,股东可以依法出售我们的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相对容易。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双重纳税,即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所以公司筹筹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非常大,很难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最适合创办中小型企业。
总之,初创业人士,对资金、公司运营方法、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熟知程度都是一个初识的阶段,因此,怎么样合理地选择注册哪种形式,要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各种形式中作出科学的选择,为以后的进步作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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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容易见到的组织形式包含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因为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因此创业人士需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比较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依据《中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讲解、《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种企业组织形式对譬如下: 成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一同拟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字,打造符合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股份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措事情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使用募集方法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字,打造符合股份公司需要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有限合伙: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作伙伴认缴或者实质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字和生产经营场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字;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职员。 股东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法。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作伙伴认缴或者实质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字和生产经营场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作伙伴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作伙伴。”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比较低。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能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比较高。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能向别人募集股份。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有限合伙:没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需要。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决策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情;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策略、决算策略;审议批准企业的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对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赞同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因为其股东人数一般较多,所以有较长的开会公告时限,因其股份被划分为若干等份,所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的事情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和审议事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首要条件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是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情。 股东大会不能对前两款公告中未列明的事情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些本公司股份没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情需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准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情进行表决。”《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些表决权可以集中用。”《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有限合伙:除非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实行合作伙伴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伙伴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有关事情作出决议,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实行合作伙伴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伙伴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情应当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字;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合的地址;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出售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常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作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营运管理职员。”《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事务。实行事务合作伙伴可以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实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法。”《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作伙伴不实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别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与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职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职员不能有以下行为: 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纳贿赂; 借助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别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赞同,从事与本企业相角逐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赞同,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买卖; 未经投资人赞同,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常识产权出售给别人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拟定。《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决策与实行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本法行使职权。”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本法行使职权。”3.有限合伙:有限合作伙伴不实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可以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实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法。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事务。实行事务合作伙伴可以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实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法。”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作伙伴不实行合伙事务,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作伙伴的以下行为,不视为实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作伙伴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营运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己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作伙伴倡导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实行事务合作伙伴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我们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变更与进出机制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对于所出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具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售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程序出售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公告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0日不可以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出售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股份公司股东持有些股份可以依法出售,并无如有限责任公司般的限制。尤其是,无记名股票仅需出货即发生出售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些股份可以依法出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出售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场合进行或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出售,由股东将该股票出货给受叫人后即发生出售的效力。”3.有限合伙: 合作伙伴之间出售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公告其他合作伙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伙伴有优先购买权。新合作伙伴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而且,对于有限合作伙伴,其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公告其他合作伙伴,新入伙的有限合作伙伴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合作伙伴之间出售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伙伴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伙伴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作伙伴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根据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作伙伴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伙伴应当向新合作伙伴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公告其他合作伙伴。”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作伙伴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出售或继承。 财务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需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3.有限合伙:没特别需要。
4.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责任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其中,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得分配1.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根据出资比率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定不根据出资比率分取红利的除外。
3.有限合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作伙伴协商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根据实缴出资比率分配、分担;没办法确定出资比率的,由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分担。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价值分配、亏损分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由合作伙伴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作伙伴根据实缴出资比率分配、分担;没办法确定出资比率的,由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作伙伴或者由部分合作伙伴承担全部亏损。”4.个人独资企业: 无特别规定。 税负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股份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适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有限合伙: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税负较轻。其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作伙伴收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作伙伴分别缴纳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因此创业人士需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比较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然,企业组织形式也不会是千篇一律的,假如觉得随着着企业的进步企业刚开始组织形式已不合适,那样也可依据企业的实质状况进行改制,在此不赘。
创业开公司步骤是:
1、对企业的名字和组织形式进行确定;
2、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名字预先核准;
3、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字预先核准公告书;
4、确定经营场合、经营范围、拟定公司章程等;
5、携带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拟定。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中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出售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售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出售事情书面公告其他股东征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回话的,视为赞同出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出售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售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出售。
经股东赞同出售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倡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率;协商不成的,根据出售时各自的出资比率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出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业人士怎么样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对于创业人士来讲是不容忽略的一个要紧问题,那样大家到底该怎么样选择?今天就跟着曼德企服一块儿看看吧!
确定注册区域
1.创业人士需要明确企业的性质,依据企业性质与将来的经营方向来确定企业的注册区域。
2.创业人士需要依据企业的自己定位与各打折区域的具体政策来选择企业的注册地。
选择具体注册地址
企业的注册地址一般分为实质地址和虚拟地址两种:
1.实质地址又分为写字楼、商业用房、居民住宅等。该场合无论是出租还是自有都需提供产权证明,如果是出租的办公场合,则应事先需要房东或者该房子产权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房东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房地产证复印件、产权房所属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章的有效房子出租合同、缴纳租金的发票等证明。居民住宅注册时还应提供《住所登记表》。
2.虚拟地址是指可以用来注册,但不可以在该地址办公的一种新型创业注册服务。在部分小微企业成立之际,假如资金紧张没办法租用办公场地,那样注册虚拟地址是一项很好的选择。但应该注意的是,只有通过工商局审批的地址才是合法有效的,不然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曼德企服建议
1.注册区域的确定可以参考不久前标准排名研究院联合优客工场发布的“2025内地最容易创业城市排名”,其中排名靠前的城市都是很好的选择。这类城市大多数都积极推进双创政策,财税支持力度明显优于其他城市,丰富的人力资源与政策打折能为创业带来不少增益。
2.企业成立后的注册地的变更手续十分复杂,尤其是涉及跨区变更时的税务变更特别麻烦,所以创业人士在刚开始选择企业注册地址时应小心,尽可能防止注册后的变更。
3.具体注册地址选择应依据创业资金来考虑,如果是资金充足大可以选择写字楼、商业用房,如此的地址手续简单、建设规范,且地址选择多为交通便利的区域,便利企业自己进步的同时也有益于吸引人才。如果是资金紧张则可以考虑虚拟地址,在选择地址时应注意核查其工商审批,推荐选择政府授权的虚拟注册园区地址。
不少创业人士在创办企业的时候都不了解应该选择哪种公司种类和业务范围,对注册公司所需要的有关资质也不甚知道。下面,曼德企服为你解答这类困惑。
创办公司怎么样选择公司种类?
公司容易见到的注册种类有:
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是没股东的也没注册资本,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不会追究个人财产。
股份公司: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现在新注册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公司为主。咨询注册公司时核名最多的也是公司,相对而言其他种类的公司注册数目明显要少不少。这也是现在比较适合一般创业人士注册的公司种类。
创办公司怎么样选择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反映的是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创业人士在填写经营范围时,具体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经营范围最好不要写得太过细化,应该对业务进行分类概括;
2、以现在实质业务内容为主,干什么业务就写什么,此外可以写预计将来可能涉及到的业务;
3、特殊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才能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4、写的主要经营范围决定了公司名字中的行业描述;譬如“信息科技”等等;
5、一个好消息是在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随时办理变更,并且操作并不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