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3日电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互联网买卖管理方法》已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行。
《方法》需要,互联网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买家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产品除外。
《方法》规定,从事互联网产品买卖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互联网产品买卖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网站拓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网站提交其名字、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法等真实身份信息。
拥有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互联网产品买卖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获得有关许可。
同时,《方法》需要,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向买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买家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法、产品或者服务的数目和水平、价款或者成本、履行期限和方法、支付形式、退换货方法、安全需要注意的地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手段确保买卖安全靠谱,并根据承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方法》强调,互联网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产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能将产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供应,不能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适当的成本。
互联网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家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买家赞同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置消费投诉的依据。
买家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互联网产品经营者需要出具。
除此之外,《方法》特别指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买家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列产品除外:(一)买家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四)出货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产品外,其他依据产品性质并经买家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买家退货的产品应当完好。
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买家支付的产品价款。
退回产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和买家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